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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亮,中共党员,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研究生学历,中国共产党汤阴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汤阴县法学会常务理事、汤阴县人大法工委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安阳市律师协会县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魏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 详细>>
律师姓名:魏晓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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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05201810055658
执业机构: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信合路中段7巷1号3楼
油漆工李某在工厂排气管旁午休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不能证明李某系意外事故死亡为由拒绝理赔,李某的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父母医疗保险金及身故险保险金20余万元。
工地排气管旁午休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意外险
2015年3月21日,李某吃过午饭后,在屋顶工地脚手架气体排气管旁休息。13时许,李某的工友欲叫李某起来干活,却发现李某怎么都叫不醒。李某第一时间被送至医院进行抢救,但已无生命迹象。医护人员确认,李某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及刑侦技术人员到场对李某体表及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排除他杀和食物中毒。初步判断为空气中有毒气体和其他气体造成窒息死亡的可能。
事发后,李某的公司告知其家属,李某在入职时,公司曾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及意外事故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李某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花费医药费567.9元。因李某未婚无子女,系家中独子,其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面对李某父母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死亡系其自身原因,并非意外事故,李某父母拒绝尸检导致李某是否死于意外事故无法查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警方出具的证明没有指出空气中有毒气体或其他气体究竟是何种气体,该气体是否存在、是否会导致窒息均无相关依据,所以该证据没有证明力。保险公司要求对李某进行尸检。
李某父母对此大为恼怒,在处理完李某的身后事,李某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死亡原因是否系意外 伤害死亡双方各执一词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的死亡原因是否系意外伤害死亡,是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
李某的父母提出,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材料中反映,气体中有硫黄味道以及工友欲叫醒李某干活等描述与李某到医院救治和用药反映的情况是一致的,即主要表现为有毒气体或其他气体造成的窒息,这一情形符合意外死亡的要求。该材料系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材料,是有法律效力的。
保险公司辩称,医疗险保险条款和身故险保险条款中载明: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从现有证据来看,警方出具的记录并不是鉴定报告,亦没有体表异常的记载。所以在原告报案后,保险公司要求对李某尸体进行检查,但原告予以拒绝,故不能证明李某由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面对保险公司的陈述,李某父母表示,李某是家中独子,不希望看到儿子进行尸检,所以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事故发生后,其与派出所进行联系,派出所出具出警经过已经能够证明李某死因属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免责情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李某的死亡有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已完成了李某死亡系受到意料之外的伤害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相关免责情形。其次,如果尸检结果认定李某存在某一方面可能致死的疾病,也不能排除该疾病不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的,鉴于疾病原因和死亡原因之间存在不间断的因果链,因此仍属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亦未约定死亡原因的查明必须进行尸检,公安部门出具的出警经过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父母医疗保险金467.9元、身故险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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