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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亮,中共党员,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研究生学历,中国共产党汤阴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汤阴县法学会常务理事、汤阴县人大法工委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安阳市律师协会县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魏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 详细>>
律师姓名:魏晓亮律师
手机号码:18137289911
邮箱地址:704468244@qq.com
执业证号:14105201810055658
执业机构: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信合路中段7巷1号3楼
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和企业的融资方式相比是不是一样的呢,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是怎么样的呢,商业银行融资有哪些模式呢?一个银行的融资的话想对来说路子这些更广,实力更加的雄厚,一般不愁资金问题。商业银行贷款的合同的订立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业银行融资有哪些模式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开闸,作为资本市场资金清算主体的商业银行也已经敏锐地嗅到了银证合作的广阔空间,开始积极投身其中。
资产托管业务一直被银行视为中间业务的香饽饽,不过在竞争最激烈的基金托管业务上,四大行凭借传统的网点、人才优势垄断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而对于后起之秀的中小股份制银行来说,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业务拓展等方面抢占先机则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招商银行人士介绍,与前几年各大银行均看好基金托管业务不同的是,近两年证券业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都均到全面提升,商业银行已经看到了银证合作的发展空间,在第三方存管业务带来庞大的资金规模和可观的中间收入双重利益的推动下,商业银行正在积极介入其中。
招商银行同业银行部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凭借显著的技术、业务、产品和客户优势,招商银行获得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普遍认可,目前已与中信、国信、光大和广发四家证券公司系统上线,可以开办融资融券开户和交易业务。
除了差异化竞争,依托一个强大的技术平台规范业务流程也尤其重要。据介绍,招商银行的资金存管业务系统采用负载均衡技术、使用国际领先的isa加密算法、支持多场次银证转账过账、单边账自动冲正和重发设置,并建立了完整的应急处理流程和应急响应措施,保证了系统稳定、高速、低差错率的运行和资金的支付安全。
在业务受理环节,招商银行可为投资者提供营业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客户服务中心等多种交易渠道;支持预约开户、一站式开户、非交易日开户和7×24小时银证转账,解除了投资者必须在交易时间办理业务的不便,最大程度地方便和满足客户的需求。此外,招商银行先进的账户管理系统支持一卡多业务的管理模式,第三方存管、融资融券、期货保证金存管、黄金交易、外汇交易、基金和理财产品交易等各大投资平台相互连通,真正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
二、什么是银行融资
银行融资就是以银行为中介的融通资金活动,是我国物流企业及其服务的广大中小企业通过间接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主要形式。然而,传统的银行信贷融资已不适应物流企业和其他产业的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缺口不断扩大。
三、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的订立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和合同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如下:(一)贷款种类。贷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一般来说,贷款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按发放贷款时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的不同将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按贷款的使用期限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三类。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看,我国主要有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等类型的短期贷款。短期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它是贷款人对社会生产流通领域的资金需要的贷款,是用以支持和调节国民经济再生产的重要手段。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短期贷款主要分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外贸流动资金贷款等。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二)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三)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借款金额也是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四)借款利率,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借款利率从结构上划分,可以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浮动利率、差别利率等形式。(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期限、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贷款期限是指贷款人将贷款贷给借款人后到贷款收回时这一段时间的期限。它是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贷款期限具有以下意义:一是贷款人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可以科学合理地安排贷款,使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都能得到保证。二是借款人可以根据借款的期限申请贷款,在期限内用好贷款,争取获得最大效益。三是贷款期限与利息支付紧密相连,可以使借款人更仔细地核算借款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占款时间,也可以使贷款人合理分配贷款额度,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客观原因借款不能按原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而要求继续使用的贷款。展期贷款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当贷款人批准后才能展期,否则不能算展期贷款。(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还款方式一般应当明确是一次还是分次还款,分次偿还的每次还款时间以及采用何种结算方式。(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八)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商定其他合同主要条款,例如双方可以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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